大家好,今天宏思瑞号(http://meizwei.cn)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跨境融资风险币种结构的问题,于是宏思瑞号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跨境融资风险币种结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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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选择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熊猫债成为重要融资渠道
8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人民币国际化报告》,数据显示,更多外贸企业选择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越来越多的境外主体选择发行熊猫债作为重要融资渠道,人民币国际化越走越稳。
更多外贸企业选择人民币进行跨境收付
根据人民银行对外贸企业的调查问卷显示,2019 年以来,外贸企业参与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积极性较高,截至 2019年四季度,84.6%的企业选择人民币作为跨境结算主要币种。
从企业类型看,已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企业中,国外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开展比例最高,分别为88%和89%。大型企业更倾向于使用人民币进行 跨境贸易和投资结算,占比达89%。
从企业选择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驱动因素上看,2019 年以来,受中美贸易摩擦 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加大。许多企业选择跨境人民币业务作为企业 规避汇率风险的手段,占比达64.7%。此外,结算流程简便、降低结算成本、便利企业财务核算与资金管理也是企业选择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原因,占比分别为43.2%、36.8%和2%。
调查显示,涉外企业希望继续保持跨境人民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加快资本市场开放,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国际化基础设施,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加大政策宣传培训。
越来越多的境外主体选择发行熊猫债作为重要融资渠道
熊猫债是指境外和多边金融机构等在华发行的人民币债券。截至 2019年末,“熊猫债”发债主体已涵盖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多种类别,累计注册/核准(备案)额度7976亿元,累计发行金额达3751亿元。2019年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熊猫债”40支,共计598亿元,发行支数和发行规模较去年均有所下降。
近年来,随着熊猫债有关账户开立、资金存管、跨境汇划和数据报送管理不断 完善,熊猫债发行流程不断简化、发行制度透明度不断提升,境外主体发债的便利 性和规范性稳步提升,熊猫债对境外机构吸引力加大。2019年以来,熊猫债发行主体不断多元化,纯境外主体市场参与度提高。越来越多的境外主体选择发行熊猫 债作为重要融资渠道。
从发债主体看,纯境外主体市场参与度提高,发行主体涵盖多种类别。2019年,共有12家纯境外主体发行23支熊猫债,占新发债主体数量的54%,同比提高7个百分点。纯境外发行主体市场参与度不断提高,较以往中资背景发行人占主导地 位的态势发生改变。分类别来看,熊猫债境外发债主体不断拓展,已覆盖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等多种类别,其中非金融企业主体最多。
2019年,境外发行主体中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发行主体的比例分别为7.5%、5%、10%和77.5%。
熊猫债作为在岸人民币债券,具有低风险和回报稳定的特征,不仅为境外发行人拓宽融资、优化债务结构提供了新的渠道,也为境内外投资人合理配置资金、多元化人民币资产组合提供了更多选择。此外,对于在境内有业务基础和人民币使用需求的跨国企业集团,使用熊猫债进行融资可以降低币种错配,节约汇兑成本,减少汇率风险。
在我国债券市场双向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下,熊猫债市场的发展进一步丰富我国债券市场境外发行人和投资人群体,提高国际债券发行中人民币债券规模和占比,进一步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广度和深度,增强金融市场韧性和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我国金融市场与国际债券市场的广泛交融。
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为适应宏观经济热度、整体偿债能力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的跨境融资水平,控制杠杆率和货币错配风险,实现本外币一体化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总结前期区域性、地方性试点的基础上,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跨境融资,是指境内机构从非居民融入本、外币资金的行为。本通知适用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以下称企业)和金融机构。本通知适用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本通知适用的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各类法人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热度、国际收支状况和国家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对跨境融资杠杆率、风险转换因子、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等进行调整,并对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名单见附件)跨境融资进行宏观审慎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和除27家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进行管理,并对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全口径跨境融资统计监测。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之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三、建立宏观审慎规则下基于微观主体资本或净资产的跨境融资约束机制,企业和金融机构均可按规定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融资按风险加权计算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风险加权余额不得超过上限,即: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Σ本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类别风险转换因子+Σ外币跨境融资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期限风险转换因子:还款期限在1年(不含)以上的中长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还款期限在1年(含)以下的短期跨境融资的期限风险转换因子为1.5。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表内融资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设定为1,表外融资(或有负债)的类别风险转换因子暂定为1。汇率风险折算因子:0.5。
四、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的本外币跨境融资包括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以本币和外币形式从非居民融入的资金,涵盖表内融资和表外融资。以下业务类型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一)人民币被动负债:企业和金融机构因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产生的人民币被动负债;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二)贸易信贷、人民币贸易融资:企业涉及真实跨境贸易产生的贸易信贷(包括应付和预收)和从境外金融机构获取的人民币贸易融资;金融机构因办理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产生的各类人民币贸易融资。(三)集团内部资金往来:企业主办的经备案的集团内跨境资金(生产经营和实业投资等依法合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集中管理业务项下产生的对外负债。(四)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金融机构因境外同业存放、联行及附属机构往来产生的对外负债。(五)自用熊猫债: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并以放款形式用于境内子公司的。(六)转让与减免:企业和金融机构跨境融资转增资本或已获得债务减免等情况下,相应金额不计入。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的业务类型进行调整,必要时可允许企业和金融机构某些特定跨境融资业务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
五、纳入本外币跨境融资的各类型融资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按以下方法计算:(一)外币贸易融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外币贸易融资按20%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期限风险转换因子统一按1计算。(二)表外融资(或有负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的内保外贷、因向客户提供基于真实跨境交易和资产负债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服务需要的衍生产品而形成的对外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因自身币种及期限风险对冲管理需要,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而产生的或有负债,按公允价值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金融机构在报送数据时需同时报送本机构或有负债的名义本金及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三)其他:其余各类跨境融资均按实际情况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金融调控需要和业务开展情况,对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中各类型融资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
六、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的计算: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资本或净资产:企业按净资产计,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外资银行)按一级资本计,非银行金融机构按资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计,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跨境融资杠杆率: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1,银行类金融机构为0.8。宏观审慎调节参数:1。
七、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签约币种、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八、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及上限的计算均以人民币为单位,外币跨境融资以提款日的汇率水平按以下方式折算计入:已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含区域挂牌)交易的外币,适用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区域交易参考价;未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货币,适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参考汇率。
九、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跨境融资宏观风险监测指标体系,在跨境融资宏观风险指标触及预警值时,采取逆周期调控措施,以控制系统性金融风险。逆周期调控措施可以采用单一措施或组合措施的方式进行,也可针对单一、多个或全部企业和金融机构进行。总量调控措施包括调整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结构调控措施包括调整各类风险转换因子。根据宏观审慎评估(MPA)的结果对金融机构跨境融资的总量和结构进行调控,必要时还可根据维护国家金融稳定的需要,采取征收风险准备金等其他逆周期调控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企业和金融机构因风险转换因子、跨境融资杠杆率和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超出上限的,原有跨境融资合约可持有到期;在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调整到上限内之前,不得办理包括跨境融资展期在内的新的跨境融资业务。
十、企业跨境融资业务: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跨境融资业务,具体细节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发布细则明确。(一)企业应当在跨境融资合同签约后但不晚于提款前三个工作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办理跨境融资情况签约备案。为企业办理跨境融资业务的结算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企业的融资信息、账户信息、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等。所有跨境融资业务材料留存结算银行备查,保留期限为该笔跨境融资业务结束之日起5年。(二)企业办理跨境融资签约备案后以及金融机构自行办理跨境融资信息报送后,可以根据提款、还款安排为借款主体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并将相关结算信息按规定报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系统,完成跨境融资信息的更新。企业应每年及时更新跨境融资以及权益相关的信息(包括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和自身净资产等)。如经审计的净资产,融资合同中涉及的境外债权人、借款期限、金额、利率等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办理备案变更。
到此,以上就是宏思瑞号小编对于跨境融资风险币种结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跨境融资风险币种结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