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宏思瑞号(http://meizwei.cn)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跨境电商平台194号文的问题,于是宏思瑞号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跨境电商平台194号文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干货】我国海关跨境电商政策汇总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12号增列了“9610”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清单核放和汇总申报。
2014年第57号公告则增列了“1210”监管方式代码,适用于通过海关认可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交易的跨境商品。
2016年第75号公告中新增了“1239”监管方式代码,用于境内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特殊监管区域的跨境进口商品。
2016年第18号财关税文件对完税价格和纳税义务人作出了明确规定,传输三单信息,邮快代传,个人年度交易限值和退货流程也有了更细致的规定。
2018年第70号署监发公告强调了“一线管住二线优出”的原则,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盘库和账册比对新流程。
财关税〔2018〕49号文件对单次和年度交易限值进行了调整,不允许二次销售及线下自提,同时修改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2018年第194号公告明确了跨境电商企业的信息登记和管理要求,包括电商企业、平台企业、物流企业及支付企业的工商登记要求。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商品的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涉及疫区商品和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
直购进口模式下的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代传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进口商品的验放方式为“清单核放”,出口商品为“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综试区城市出口商品可以继续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统计”的方式。
税种包括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订购人是纳税义务人,电商平台、物流企业或清单申报企业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直购进口及一般出口的监管作业场所按照快递类或邮递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规范设置,网购保税进口应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
零售进口商品若退回,需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以原状运抵原监管作业场所,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实时传输业务相关电子数据和信息,建立商品质量安全、虚假交易、二次销售等监控机制,并接受海关稽核查。
在销售前,海关对零售进口商品实施必要的检疫,对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业务,应配合调查。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及企业需建立商品溯源机制,确保商品质量,避免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等问题。
二、解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通关流程
近年来越来越多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进口商品。那么进口商品如何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通关,相关的注意事项又有哪些?这里由我们为您讲解。
主要通关流程
消费者在跨境电子商务平台购买进口商品后,一般会经过三个环节:①企业向海关传输“三单”信息(包括电子订单、电子运单以及电子支付信息)并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简称“《申报清单》);②海关实施监管后放行;③企业将海关放行的商品进行装运配送,消费者收到包裹完成签收。如下图所示:
进口商品申报
消费者在完成商品选购后,进口商品申报前,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物流企业分别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相关的电子订单、电子运单、以及电子支付信息。进口商品申报时,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根据“三单”信息向海关申报《申报清单》(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第6条、第8条)
海关通关监管
海关依托信息化系统实现“三单”信息与《申报清单》的自动比对。一般情况下,规范、完成的《申报清单》经海关快速审核后放行,实现“秒级通关”。对于部分通过风险模型判定存在风险的,经海关单证审核及商品查验无误后方可放行。
包裹配送签收
经海关监管放行的进口商品,企业在通关口岸可以进行打包装车配送,进口商品的主要通关流程结束。消费者收到进口商品后,完成签收。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整体通关流程较为便捷快速。这里,发布君结合通关环节还需关注的一些事项,给大家列举几个贴心“小贴士”。
Tips
1
关注进口商品范围
通过跨境电商渠道申报进口的商品,需满足符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清单范围以外的商品无法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依据:《关于调整扩大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6号)
Tips
2
关注税款担保额度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采用“凭保放行”的模式进行监管。如果企业销量短时间内迅速增长,可能会出现企业担保额度不足,造成无法正常向海关申报《申报清单》的情况。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可提前评估担保额度情况,及时向海关提交足额有效的税款担保。(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8年第194号公告)第16条)
Tips 3
关注商品退货时效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发生退货的,退货企业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申请,并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物流压力较大时,有办理商品退货需求的企业,需合理安排相关事项的申请及物流配送时间。(依据:《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20年第45号公告)第3条)
Tips 4
关注进口限值要求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对于不符合上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限值管理要求的进口商品,将无法通过跨境电商渠道办理通关手续,尤其是超限值的直购进口商品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需作退运处理,增加企业物流成本。为减少上述情况发生,企业可在销售商品前,提醒消费者提前查看年度交易限值使用情况。(依据:《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年第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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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以上就是宏思瑞号小编对于跨境电商平台194号文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跨境电商平台194号文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