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宏思瑞号(http://meizwei.cn)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跨境电商 监管服务模式的问题,于是宏思瑞号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跨境电商 监管服务模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深度解读|跨境电商监管“1210”保税进口模式
自2014年8月1日起,经海关总署批准,新增了一个专门针对跨境电商进口的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其全称是“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一般被称为“保税备货模式”。这种模式仅适用于特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即那些已经获得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资格的地方。通过这种模式,跨境电商网站能够将未售出的商品整批发运至国内的保税物流中心,然后在网站上进行零售销售。每销售一件商品,就进行一次清关。未售出的商品则不能从保税中心出库,但也不需要进行报关手续,未售完的商品还可以直接退回原出口地。
“1210”模式下的商品进入保税区时,可以享受暂时免征关税的政策,这样就减轻了跨境电商的压力。在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商品从保税仓库直接发货,不需要经过传统的清关流程,大大缩短了商品的配送时间。这种模式不仅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还促进了跨境电商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税备货模式的优势在于,它能够提前将商品集中储存,减少物流成本,同时也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当消费者下单时,商家可以直接从保税仓库发货,无需等待商品从海外进口,这不仅加快了物流速度,也提升了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1210”模式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简化了进口流程,降低了成本,还提高了效率,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境电商平台开始采用“1210”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为商家提供了便利,也为消费者带来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好的服务。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的进一步开放,相信“1210”模式在未来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推动跨境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跨境电商保税1210的监管模式是什么?
跨境电商1210模式进口业务中,一线入区按转关模式操作的描述错误的是(C)。
解析:
1210保税备货模式,即跨境电商网站可以将尚未销售的货物整批发至国内保税物流中心,再进行网上的零售,卖一件,清关一件,没卖掉的就不能出保税中心,但也无须报关,卖不掉的还可直接退回国外。但不允许即买即取(部分试点区域除外)和买家转手再盯卖次进行销售。“1210”代码监管模式:2014年8月1日由海关总署批准,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全称“保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俗称“保税备货模式”,适用于进铅衡口时仅限经批准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口试点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槐则做中心(B型)。该模式的重点在于保税、备货和进口。目前国家政策允许跨境电商保税备货模式业务的地区有北京、天津、上海、唐山、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义乌、合肥、福州、厦门、南昌、青岛、威海、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珠海、东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平潭等86城市(地区)和海南全岛。
跨境电商进口清关保税1210模式参与主体:
(1)电商企业:保税1210模式中的电商企业,通常也叫商家。
(2)电商平台(第三方平台):指为消费者和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平台。
(3)支付企业:指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付款工具(如支付宝、微信支付、银行卡等)。
(4)保税仓:俗称“跨境电商仓储企业”,指经海关批准设立的专门存放保税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的仓库,属于保税监管场所。主要是为进口货物服务的,符合条件的货物可以暂时保税存储在仓库里,并进行简单加工和配送,然后根据需要再出仓。
(5)海关和商检:指跨境电商清关过程中的监管部门,在跨境电商中会长期与电商企业和电商平台打交道。
(6)国内快递:1201模式试点区不允许线下自提,商品需要通过国内快递完成配送。
(7)第三方清关平台:指“海关单一窗口”,整合了各管理部门内部系统,形成一套统一的申报接口。
(8)消费者:指电商企业和平台的境内终端消费者,也是跨境电商消费额度的扣减主体,还是跨境电商综合税的纳税义务人。
开展跨境电商保税“1210”进口主要流程:
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按照海关要求互联网交换电子数据。
2、参加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应提前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信息登记或注册登记。
3、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应到所在地方电子口岸办理“跨境电子商务进口通统一版信息化系统”数据接入手续。
4、设立专用的跨境物流账册;同一仓储企业需根据海关监管要求设立一本或多本账册,记录商品的进、出、转等情况。
5、代收代缴义务人应在业务开展前到所在地海关办理网购担保税进口商品的税款担保。
6、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企业提前办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的进出区手续,货物一线入区手续和货物二线出区手续。
三、9710和9810是海关总署针对跨境电商b2c通关监管提出的模式
根据海关总署发布的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9810”。该公告于7月1日正式施行。
那么,“9710”、“9810”究竟是什么呢?一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
01B2B直接出口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适用于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各地海关和商委会针对9710申报通关有不同优惠政策)
02出口海外仓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810”
适用于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海外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
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二四种监管类型比较
B2B直接出口模式企业资质要求境内企业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包括:
1)跨境电商企业
2)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的代理报关企业
3)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包括:
自营平台
第三方平台
境内平台
境外平台
4)物流企业向所在地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在跨境电商企业类型中勾选相应企业类型。
已办理注册登记未勾选企业类型的,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
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清单的,物流企业应获得国家邮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快递经营许可证》。
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申报流程
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或“互联网+海关”的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和货物申报系统,向海关提交申报数据、传输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B2B出口有关电子信息报文,沿用跨境电商通关服务系统现有的B2C接入通道模式,新增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报文导入;货物申报系统支持B2B出口报关单按现有模式录入和导入。
单票金额超过5000元人民币/涉证/涉检/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应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单票金额在5000元(含)人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企业可以通过“H2018通关管理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办理通关手续。
针对B2B出口,海关有什么便利措施?
1.对于不涉及出口退税的出口B2B低值货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按6位HS编码以简化申报模式向海关申报电子清单。
2.海关对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可优先安排查验。
3.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关区内企业可以选择向属地海关进行申报,货物在口岸地海关进行验放。
4.跨境电商B2B出口货物和退货货物可按照“跨境电商”类型进行转关。其中,跨境电商综试区所在地海关且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申报的,可将货物品名以总运单形式录入“跨境电商商品一批”,目前广州、佛山、肇庆等跨境电商综试区海关适用该批量转关政策。
到此,以上就是宏思瑞号小编对于跨境电商 监管服务模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跨境电商 监管服务模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