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宏思瑞号(http://meizwei.cn)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违法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问题,于是宏思瑞号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违法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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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犯罪|跨境电商利用虚假国内客户信息走私后果会有多严重?
在从事跨境电商业务中,使用虚假国内客户信息以减少税款的行为,一旦被海关查获,企业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具体后果需视涉走私货物的类别、数量、货值,以及是否涉及许可证件等情形而定。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企业需配合海关调查,提供交易数据或原始记录。对于制造或传输虚假交易、支付、物流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或未尽责审核消费者身份信息真实性等违规行为,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罚。涉及走私或违规的,将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将按走私违规处理,并将案件移交相关部门。对于首次发现的违规行为,将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将禁止一定时期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若走私非普通货物、物品,涉及许可证件等情况,则需结合走私货物的类别、数量、货值来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定罪量刑。对于普通货物、物品走私,根据《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若走私非普通货物、物品,则需参照《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等法律规范定罪量刑。
以一案例说明,S海关调查发现,某公司委托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合计某品牌卸妆水20683瓶,申报偷逃税款人民币6016.96元。该公司利用虚假国内客户信息向海关申报,逃避监管,构成走私行为,已被S海关处罚。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依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构成走私行为。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偷逃应纳税款3倍以下罚款。在案例中,公司利用虚假信息向海关申报,逃避监管,构成走私行为,已被处罚。
二、一跨境电商走私案被侦破,涉案金额达4亿多元人民币
近期,郑州海关接连侦破了三起涉及跨境走私的案件,涉案金额高达4亿多元。这些走私行为采用了新型手段,即“刷单”走私,不仅盗用了公民的个人身份信息,还侵占了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购买进口商品的额度。
据透露,郑州海关是在接到群众举报后才开始调查此事。通过监控和分析相关数据,海关人员发现郑州某公司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口申报时,存在伪造单证、少报多进的嫌疑。海关随即对该公司在电商园区仓库的商品进行了清点盘库,发现实际库存与海关掌握的数据存在较大出入。
案件移交缉私部门后,缉私人员侦查发现,涉案公司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跨境电商资质,采取“刷单”手段,大量走私奶粉、红酒等商品牟利。这些不法分子利用跨境电商与一般贸易之间的税差,虚构三单进行走私,从而侵占公民的合法权益。
据郑州海关缉私部门初步查证,胡某任职的郑州某公司在2017年至2018年间,通过跨境电商直购进口模式,以“刷单”的手段伪报贸易性质、低报价格,化整为零,涉嫌从欧洲走私进口奶粉、红酒等8千多种商品22万多票,案值1.2亿元人民币。
郑州新区海关关长表示,他们怀疑该企业是以跨境电商名义将货物运入园区,然后通过伪报或夹带的形式私自运出区进行二级分销。
郑州海关缉私局铁路东站分局法制科科长指出,公民的信息如果被刷单公司用于走私、伪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公民通常是不知情的。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正常额度就会被刷单公司的违法额度占用,导致无法正常购买。
以红酒为例,综合税率如果通过一般贸易进口,约为48%左右;而通过跨境电商渠道零售进口,则仅为21%左右。同样的商品,通过跨境电商进口可以少交近一半的税。
海关提醒广大消费者,为了防止个人信息被盗用和跨境电商进口商品额度被占用,中国电子口岸推出网上查询个人年度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个人额度功能。消费者可通过“个人额度查询”中的“已消费金额”随时查询个人消费记录明细,如有被盗用情况,应及时向海关反映并报警。
此外,小编也提醒各位卖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切勿从事违法行为。
到此,以上就是宏思瑞号小编对于违法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违法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