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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夕日湖南一村民劝阻社会青年勿飙车竟被刺死,对此你怎么看
谢谢朋友邀答。
一个年,好几个家庭就这样毁了。我认为,作为一个旁观者,要客观的对待朋友们所问的问题。
根据照片显示,飙车所用摩托车均为小排量摩托车,车速有限。而被刺青年没有执法权,他可以报警。飙车虽然有安全隐患,但在当时,是没有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被刺前,是先有斗殴发生,然后被刺身亡。以上种种,刺伤人致其死亡的青年,应该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说实话,在事发当地,我相信大多数的摩托车都是无牌的。飙车青年肯定有错,毕竟有人死了,相应的惩处也是必须的,但是包括村书记在内的人,在处理此事时,也是有不妥之处的。所以,不能因为有人死亡,就把所有的错误都归咎到“飙车青年”身上。
出于安全因素的考虑,村支书与村民规劝社会青年勿驾驶无牌摩托车在村内飙车,不料其中一名村民竟被对方刺死,这起悲剧的发生充分显示了当前社会中少部分人充满戾气,实在可怕!
事件回顾
2018年2月15日(大年三十)下午,祁阳县白水镇竹山村发生一起命案。据悉,当天下午犯罪嫌疑人杨某与多名年轻人到该村内骑摩托车高速行驶时,被村民谭某福等人制止而发生打斗,杨某持随身携带匕首将谭某福刺死,将谭某辉、谭某联刺伤。目前,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村支书与村民的劝阻合情合理
我们都知道过年了平时在外打工的民工们都会回家与家人团聚,所以大部分平时只有留守老人与儿童的村子只有此时方会显得人丁兴旺。案发地祁阳县属于典型的山区,地形以山地、岗地、丘陵为主。在这样的地理环境下,农村的乡间小路肯定并不宽敞,加之过年期间人员密集来往不绝,如果有人驾驶摩托车高速通行必然存在一定的安全危险。村支书与村民制止这群飙车的社会青年首先是因为他们车速过快,其次对方所驾驶的摩托车均为无牌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万一逃逸想要找人想必颇为费劲。这些青年驾驶无牌摩托车其行为本身就是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而且他们是否有驾证亦值得推敲。因此,我想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村支书与村民一同出面对社会青年进行劝阻,这种劝阻是合情合理的,并无不妥之处!
社会青年的戾气要了村民的命更要了他自己的命
都说“强龙不压地头蛇”,作为外来人员到他处飙车被人制止后如果能够及时纠正就此离去,想必不会发生之后的命案。我个人认为社会青年多半是凭借着年轻气盛对于村民的劝阻无动于衷,双方发生轻微的肢体摩擦亦属正常,这种推搡抓扯并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只是双方情急之下的一种本能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社会青年其中有人能够冷静劝阻回头是岸,事情便不会朝着恶化的方向发展。从目前公布的录像来看,双方并没有出现那种类似帮会火拼的激烈打斗,虽有打斗但算不得十分激烈。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青年中杨某竟然持随身携带匕首将村民谭某福刺死,将谭某辉、谭某联刺伤,这种行为不仅是冲动之举更是充满戾气的表现。根据警方公布的结果,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这就说明本案有可能被定性为单方面的聚众斗殴而非杨某个人的故意伤害。《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个人认为除却杨某之外的四人可能按照聚众斗殴来定罪,而杨某本人多半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来定罪,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杨某等人的一时冲动不仅谋害了村民谭某福的性命,更是毁了他们自己的一生!都说冲动是魔鬼,透过本案我希望大家今后遇事要冷静,千万不可逾越法律的红线,否则就是害人更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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