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美滋味百科(http://meizwei.cn)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10月新规来了的问题,于是美滋味百科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10月新规来了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文章目录:
一、驾驶证新规2023年10月份新政策如何?
驾考新规2023年10月份新政策如下:
1、放宽了驾考的年龄,以前是规定在70周岁以下才可以考驾照,新规规定70周岁以上,只有符合条件,经过评估之后还可以申请驾照。持有C2驾驶证增驾C1,或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摩托车准驾车型的,考试只需考科目二科目三。
2、增驾时间间隔的缩短,已经有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如果不存在相应记分周期满分的情况下,申领大型客车驾驶证的时间由五年缩短为三年,申请增驾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情况,由原来的三年缩短为两年。
3、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凭身份证即可在全国任一城市申请,告别提交居住证的时代。
新规推出6项便民服务措施
1、驾驶证补换领、审验和小型汽车驾驶证考试等业务向县级车辆管理所下放。
2、核发和补换领驾驶证的时限由3日缩短为1日。群众在驾驶证遗失或损坏后,在申请办理补换证的当日即可领取新的驾驶证,方便群众驾车出行。
3、申领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年龄条件由21岁放宽至20岁。
4、考虑到一些群众由于平时学习工作较忙,不能在2年内完成培训和考试,将驾驶准考证明有效期由2年延长至3年,方便群众通过法规知识考试后,有更充裕的时间参加驾驶技能培训学习,参加考试。
5、推行互联网、电话等远程自助预约驾驶人考试服务,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
6、规定异地从事营运的驾驶人和货车,在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驾驶证审验或车辆年检,避免群众多次往返办理业务。
以上内容参考
二、10月起有哪些新规
2023年10月起新规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明确,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2、《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12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3、《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4、《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人员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办法(试行)》,视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摸读盲文或识读大字版汉字。听力残疾人员测试的方式为写汉语拼音、写命题说话文本、打手语。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预防和制止假冒国企央企等违法行为,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故意申报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近似的企业名称”。
以上内容参考:
三、10月起有哪些新规
10月起新规有《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涉税专业服务发布新规、《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企业档案管理规定》。
1、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完善粮食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等重点环节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下一步,相关部门将着力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10月15日起实施。
教育部颁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办法》明确违法情形,规定法律责任。依据行政处罚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上位法和规章立法权限,明确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擅自开展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擅自举办社会性竞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等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3、《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施行。
财政部印发修订后的《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五年。《办法》明确,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可纳入专项资金奖补支持范围。
4、与涉税专业服务有关有这些新规。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特别强调从事涉税专业服务不得采取隐瞒、恶意低价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诱导、帮助委托人实施涉税违法活动。
5、《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施行。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公务用车控制数、配备标准、配备更新程序、使用和处置管理、监督检查等全流程进行了规定,强调要加强越野车、租用车辆等特殊事项管理,明确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超数量配备车辆等12个“不得”的管理要求。
6、《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施行。
交通运输部公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建立检测机构许可制度。规定资质审批应当经过许可机关组织的专家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两阶段。全面规范质量检测活动。
规定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多方委托,不得转包、违规分包,对检测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不合格项目应及时报告,不得转让、出租资质证书。明确禁止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7、《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施行。
应急管理部7月17日审议通过《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其中包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以及经调查认定对该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当列入名单的其他单位和人员;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新规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出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严厉禁止“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政府信用有关联关系”。规定对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中央”等字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从严审核。
9、新修订《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标签、说明书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原生态奶源”等模糊信息。明确禁止变相分装和8种不予注册的情形。
10、《企业档案管理规定》施行。
国家档案局公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企业档案工作提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要求,有助于解决企业档案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明确了企业档案工作要接受档案主管部门检查,企业总部也要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考核。
以上内容参考:
到此,以上就是美滋味百科小编对于10月新规来了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10月新规来了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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