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美滋味百科(http://meizwei.cn)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术后纱布留体内4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术后纱布留体内4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伤口纱布多久换一次
伤口包扎好的敷料如果表面干燥、无血液渗出的话,可在伤后的三天更换纱布。更换纱布时应轻轻地将纱布揭下,用棉签蘸碘伏药水消毒后再用无菌纱布重新包扎即可。如果已经是感染的伤口有很明显的脓性或其他分泌物湿透纱布应该每天更换局部换药
会阴侧切后遗留纱布50多天是不是医疗事故
首先要确定有没有对产妇造成损害,从经验看50多天的时间一个异物的存在肯定是会造成一定程度损害,比如伤口不愈合、感染化脓、疼痛折磨等等,而且这损害和纱布遗留是有因果关系。这是典型的责任事故(相对的是技术事故),按照医院手术相关制度和规定,术前、术中、术后器械护士、巡回护士有责任清点器械、纱布等,而且必须前后一致不得出现差误。除了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多少应该与损害的严重程度匹配,曾经有个医院一块纱布遗留腹腔赔了46万的记录。
痔疮手术后屁股后面塞的纱布多久可以拿出来
如果刚做完手术,好等1-3天才能拿出来,因为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完成,伤口肯定还没好,近期一定要注意保护伤口,保持清洁、干燥卫生,避免感染,如果有渗出,还要勤换药。手术本身也有损伤,可能损伤手术区皮下神经,导致手术区附近麻木、疼痛或感觉异常。痔疮术后还是要注意好的保养,因为如果不注意下次可能复发。
伤口塞进沙布有什么作用
你好伤口内塞入纱布,有止血压迫的作用,也可以起到引流的作用所以对一些比较深的伤口或者已经较化脓的伤口,都必须用纱布填塞,做引流和压迫止血的作用,同时应该及时的口服抗生素进行治疗,防止伤口发生感染,一般经过治疗以后,伤口就可以慢慢的愈合。
如何评价「产妇分娩3月体内扯出臭纱布,院方称属于护士个人过失」
看到这个新闻,真是让人震惊且震怒。
先抛开这个事故不说,就先说医院的处理态度,郭女士和丈夫多次找到医院理论此事。但对方都以“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由”敷衍此事,还称是“护士的个人过失”。什么叫“属于护士个人过失”?难道现在医院的手术都是由护士负责的吗?医生啥责任也没有?救了人,做成功手术了,就是医生的努力,医生的功劳,有几家医院会说是护士的辛苦帮助?结果现在出事了,就变成护士的个人过失了。这不可笑吗?
再说说这个医院的医生医术,
郭女士因为产后恢复不理想,多次到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进行多个项目的全面检查,但医务人员一直没有发现此事,反而以妇科炎症进行错误治疗。
对此,医院工作人员称:一般有妇科炎症,医生可能会考虑病人是不是生活上不注意卫生,不会往体内有一块纱布的方向来考虑。
真是让人大开眼界,原来现在医生检查治病都不用任何医疗手段,直接靠猜,靠直觉?如果每个人的病症都是一样的,那还需要你医院医生干嘛?每个人买本书,生病了就看看书,直接去买药不就好了?
都说医者父母心,这样的医院,这样的医生真是绝配了,根本看不出任何作为医者的医德和责任心。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粥,就是因为有这样不负责任的医院在,所以让整个医疗行业其他的好医院、好医生都备受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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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分娩3月后,体内扯出臭纱布,院方称是护士个人的过失,而且这个护士已经调走了。这家医院分明就是推卸责任。毕竟这个护士参与了产妇分娩的过程,而且护士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医院是摆脱不了这次的医疗事故的。如果医院继续推卸责任,那就去找法院吧!
西门观点:完全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事件大略:2017年9月,受害人郭女士在连云港医院生孩子时,出现大出血,医护人员在她的身体里放了许多纱布进行止血。生完孩子三天后,郭女士出院,但出院后腹腔部位一直疼痛难忍,不时有脓水从下身流出。接连三个月消炎也未见好转,一次洗澡时,突然从身体里扯出一条纱布。原来,当时在医院止血时,护士没有将身体里的纱布取完。
郭女士据去医院讨个说法,但涉事医院的沟通办负责人说:“当时再受罪,现在已经好了,损害的标准是要看结果的,这个过程没有给病人留下后遗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这个沟通办负责人代表的应该是医院的立场。这简直是混账逻辑,纱布留在腹腔内三个月,都发臭致使受害者感染化脓了,还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拿什么才算严重后果?难道人死了才算严重后果吗?
其实,这还不算,愤怒无奈的郭女士找到当地卫计生部门讨说法,但这里的负责人和医院一丘之貉,竟然说,医疗事故给郭女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属于护士个人行为,现在护士已经不在医院了,因此很难对她进行处罚。
这个负责人更可恨,究竟什么才算严重后果,难道非要弄出人命才算严重后果?难道那个护士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郭女士在医院分娩出事,而且属于医疗事故,医院难道没有责任?那还要医院干什么?要医院院长干什么?还要你这个卫计委负责人干什么?都回家卖红薯得了!
总说患者医闹,像这样的医院,这样的医院沟通办负责人,这样的卫计委负责人,不医闹行吗?难道就让受害者忍气吞声?
毋庸置疑,在这起医疗事故中,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受害者完全可以将医院告上法庭,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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